华侨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一条 各类硕士专业学位点须参考本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学制和培养方案,设置课程,明确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凡攻读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和在职人员,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取得合格以上成绩(不低于70分)。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低于60分)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分)者,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具有应用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符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5.申请者如申请提前毕业,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号的正式刊物(不含增刊和专刊)或国际正式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每学期进行一次,申请时间与其它学位申请一致。每学期的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从第3周的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开始(依照校历规定),只有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生才可以参加后续的论文送审、答辩工作,若未通过审查的,后续申请无效。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四条 各硕士专业学位点须参考本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并结合本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要求,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制定的学位论文要求、撰写格式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若发现由他人代做等舞弊现象,取消该学员的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由所在专业学位中心聘请一位实际单位的同行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聘请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进行盲审。
希望取得答辩优秀成绩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在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时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聘请两名评阅人进行全盲审。每份评阅成绩不低于85分(含85分)、评阅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学位论文,才具有取得答辩优秀成绩的条件,否则答辩不能取得优秀的成绩。
第七条 学位论文在评阅书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答辩。
1.两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都在70-79分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导师须在评阅书上签署同意答辩意见)方可参加论文答辩。修改后导师仍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将做延期半年、重新修改和重新送审的处理。
2.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低于70分、另一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由研究生处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同时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盲审。重新评阅对是否同意答辩仍未取得统一意见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答辩,2/3(含2/3)以上票数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报学校审批答辩资格。
3.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低于70分、另一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低于90分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由研究生处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
4.在以上第2、3条中,经重新送审或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仍未取得答辩资格的学位论文,将做延期半年、重新修改、重新送审的处理。
5.两名评阅人的评阅成绩都低于70分的学位论文,做延期一年、重新开题的处理。
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学位申请者本人造成论文评阅人拒绝重审修改后论文的,做延期处理。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已被同意受理的硕士学位申请,经论文评审后确认申请有效,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参照《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专业学位中心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7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校外实际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五章 学位评定及授予
第九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由各专业学位中心统一向研究生处提交(须按研究生处的要求提供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对有异议或发现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抄袭论文行为等严重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已授予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核实和复议,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依照《华侨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其它硕士专业学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